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商业不动产基金公告》),进一步规范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不动产基金)业务,健全业务规则体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促进不动产基金的发展,本所暂免收取不动产基金上市初费、上市月费、交易经手费。

二、符合《商业不动产基金公告》规定的基金产品参与本所各类业务的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本所相关规定中关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定执行。

三、本《业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所于2021年1月2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2022年11月1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办法(试行)

    2.《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修订说明